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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教育局 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学校专业保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31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城市区分局,市保安公司、市直各学校:
   现将《学校专业保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 一 三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学校专业保安管理规定
 
为保证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规范学校专业保安工作行为,严肃执勤纪律,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规定。
一、招聘
 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4号)精神,学校专业保安由市公安局保安总公司或各县(市、区)保安公司招聘,招聘保安要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12]292号)文件要求,学校专业保安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二、培训 
保安公司应在学校专业保安上岗前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学校专业保安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同时,要对聘用的学校专业保安每年安排1-2次针对性集中培训,切实提高其执勤能力。
     三、值勤制度
1、专业保安在学校工作时间内一般为每日7时至19时,学校可根据需要在与相关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作相应调整。
2、学校专业保安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规定执勤标志,按规定使用配备的装备器械(具)。
3、执勤期间,保安人员严禁顶替、顶岗、脱岗、串岗、睡岗,严禁看书报、吃零食、听音乐、抽烟、打私人电话闲聊、打牌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4、值勤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接受学校的领导,时刻保持警惕,注意防范危及学校和学生的各种危险行为和事件。遇有危及师生及学校的危险发生时,要勇于挺身而出,果断处置。
5、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尊重老师,关爱学生,服从学校领导。对于非本校的来访人员不得刁难,按照学校规定和要求处理,未经许可,不准自行允许其进入校内。
6、保持工作场地的卫生整洁有序;爱护公物和警械器具装备,不准转借、丢弃、损害或私自携带外出。
7、对本校人员临时存放的物品、信件要妥善保管,不准拆动、丢弃、损坏、送人或据为己有;严禁敲诈勒索和变相收取费用或报酬。
8、认真完成学校和保安公司交办的其他合理合法的临时勤务。
四、专业保安管理
专业保安接受保安公司和学校双重领导。
专业保安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学校要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专业保安岗位职责,报教育局和保安公司备案后,在学校门岗显著位置悬挂,并监督落实。
保安公司负责对专业保安的招聘、培训、督查和其他服务等工作,保安公司要建立保安联动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有足够力量能及时有效处置危及学校和师生的危险事件。
五、辞退与补充
专业保安严重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经学校批评教育帮助后,仍不改正的,由学校向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由教育局商保安公司及时做好保安的辞退与替补工作,确保学校保安工作不中断。
六、工资发放
专业保安在学校工作期间,每月由学校向保安公司出具保安考勤绩效情况,保安公司根据学校意见结合督察情况按照规定发放专业保安工资。
本管理规定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起执行,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